“就这路况,竟然敢收1200元”

时间:2011-12-31 18:23来源:鑫报 作者:张学江 周应文/文 点击: 载入中...
“就这路况,竟然敢收1200元”

甘肃行政学院黄梅兰教授

曹建民 省委党校教授

周桂觉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记者 张学江 实习生 周应文

  针对广大车主关心的问题,兰州市城投公司总会计李向平就目前兰州市路桥费收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以及外省市在城市贷款路桥收费方面的做法、兰州市路桥建设的现状以及路桥费征收论证和调研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征收情况做了解释。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

  就收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李向平解释:1、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在西部地区基础建设中,扩大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优惠政策。2、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兰州市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甘政函[2007]39号文)。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号]《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李向平总会计还就外省市在城市贷款路桥收费方面的做法特意做了比较。她说,在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指引下,各地方政府在改善城市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都曾不同程度地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都是采取“先贷、借款,边建设、边收费,再偿还”的办法解决这一突出矛盾。目前,全国近上百个城市均已开征了路桥通行费,其中包括上海、天津、重庆等省会和中心城市,如石家庄已于近期获批,拟于今年5月征收。她认为,这种“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资金运作模式,已广泛地被全国大多数城市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筹资渠道。

“路桥费减轻还贷压力”

  李向平总会计介绍,兰州市路桥建设情况不容乐观。目前人均城市道路占有量不足8平方米,总长1136公里的城市道路还有586公里未建。在未来10年中需建设城市道路300多公顷,这些路桥基础总设施投资约300亿元,年平均投资规模在60亿元以上。所以,以收费权为质押的融资模式成为我市解决路桥建设资金不足,还贷付息的重要途径之一。截至目前,兰州市路桥建设贷款累计余额已达106,2亿元,平均每年要偿还本息22,05亿元,按目前财政状况,已无法筹集新的城市建设资金和还本付息。因此,征收车辆通行费,不但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还贷压力,还能保证兰州今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她还解释,《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是经过调研、论证和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制订出台的。2004年9月16日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受省物价局的委托,兰州市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并在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广泛吸纳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兰州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调整方案》,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后,拟订该方案的请示,上报省政府。2005年8月23日,受甘肃省人民政府委托,甘肃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治理三乱办公室、省纠纷办、省减负办和兰州市26个相关部门及部分车主代表、出租车司机代表召开了论证会。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兰州设立路桥通行费一是符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二是收费的目的是为了还贷;三是鉴于全国已有大部分城市均采用综合收费的方式,兰州市宜采用年票、月票、次票相结合的收费方式。对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以甘财综[2005]79号文上报省政府,建议批准立项,并依法设立了收费站。为了加强依法征收通行费的管理力度,规范通行费征收行为,结合其他城市开征后以政府令的方式颁布征收管理办法的实际情况,2007年7月10日,市法制办召集交警、财政、建委、法学专家等就此召开了立法论证会。2007年9月14日,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颁布了《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路桥费不在取消之列”

  李向平还公布了兰州市路桥费征收情况,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征收,截止2009年2月底累计征收2亿元,已全部上缴财政专户。除了必要的管理费、办公费及人员工资1000多万元外,其余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她说,国家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具体政策中,不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利用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兰州媒体记者曾于2008年12月25日连线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及交通运输部,得到明确答复,兰州路桥收费属于地方政府收费,不在2009年1月1日国家统一取消的养路费、运管费等六项费用范围内(本报注:该条消息被甘报集团证实,属假消息。)李向平认为,城市道路不等于公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路是联系城市和乡村的道路,两者是同一范畴内两个不同的概念。五部委发布通知说要“逐步取消政府二级还贷公路收费”,没有涉及到城市道路收费。二是兰州征收路桥费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政府已经批准设立的合法合理性收费项目,它是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定义中应包括大型桥梁、隧道等)进行的收费还贷项目。三是2009年1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09]6号)明确提出,“公路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已开征了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在今年国家全面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的工作中没有一家被取消,更进一步明确了路桥费不在此次取消范围之列。

法学教授:征收理应由法律规范

  听了城投公司对兰州路桥费情况的解释,兰州大学法学院周桂觉、甘肃行政学院黄梅兰、省委党校曹建民教授等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首先对兰州市政府为加快兰州市城市市政设施和道路建设的积极态度加以赞赏,也表示兰州市地处欠发达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要完成兰州市政府宏伟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市设施及道路等)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是,任何收费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相符,符合“善治”。从法理或立法角度而言,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无权就此设立征收规范。涉及到对不特定的众多车主的数亿元财产的征收,理应由法律规范。以下是几位教授从法律角度提出的观点。

外地经验不能作为征收依据(周桂觉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听了城投公司李总会计的解释,周教授想从法律角度谈谈。首先,收费期限到底是有期限还是无期限的?其次,在公开、透明度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收取的路桥费到底有多少用在这方面,必须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听李总会计说,兰州路桥费的征收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条例。从《公路法》第59条看,公路收费有两类,一是政府还贷;二是经营性路段。政府收费,应该让公民清楚,是哪一段,哪些桥梁隧道,收费之后的使用监督。收了多少钱,到底怎么用,根据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有知情权,且有权随时查阅;另外,李总会计说外地有多少城市在收,我觉得这要根据自己城市的情况,哪怕全世界都在收,这不能作为征收的依据。谈到用足,用活国家政策,这个用足和用活应该是减少收费减轻负担,而不是用活用足去多收点。李总会计说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区别,同一个范畴两个不同概念,怎么去区别其中的内涵?按《公路法》解释,其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征收没有法律依据(黄梅兰 甘肃行政学院黄梅兰教授)
  听李总会计讲,兰州路桥费的征收是一路按程序走来的,所依据的规章、批复、条例都很多,但我觉得它唯一没有依据法律,从内容上来说是一个缺失。根据省政府批复的路桥费征收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应该结束了,我想说的是当时为何要用试行而没有直接,在试行期限满或即到阶段,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做些什么?履行哪些程序?在没有任何批复延长的前提下,征收的依据是什么?延续征收、提前征收是否又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征收应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在续征之前,是否倾听了群众的呼声?不能单纯地说是为了城市发展就可以征收。

续征应该重新批复(曹建民 省委党校教授)
  目前征收权的合法性主要集中在征收程序上。兰州路桥费征收前是合法的,现在看来涉及到一个法律“打架”的问题。令人质疑的是,2008年12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取消此项收费,但目前兰州征收与此相矛盾,行政法规“打架”。按照法律规定,小法应服从大法,旧法应服从新法。省政府批复2年试行期,到期后如果要继续征收,根据国务院规定,省级政府应重新规定,按照程序征收,征收目前看来有两年的,也有一年的,在这方面车主有意见,需要做一定的完善。

网友质疑:就兰州这路况,还敢收1200元?

  4月3日,作为有车一族的一些网民朋友闻讯后特意赶来参加座谈会。以下是本报记者摘录的兰州网友建言(不代表本报观点)。

  网民“xianwenpeng”说:“在兰州市开车的人都有体会,兰州市的路窄,一到高峰期便堵车,相对于兰州市的汽车饱有量还不足其他大城市的五分之一(西安、成都、北京的汽车饱有量都在200万辆以上)。还有,兰州市的路况不是很好,搓板路、水坑多,而且经常挖路、修管道,竟然敢收1200元钱/年(轿车),凭什么?

  网民“剑客”指出:《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并没有尊重民意。有关方面虽曾组织召开了论证会,但是组织者要求会议只讨论该如何收费的问题,而不讨论该不该收费,此举受到社会各界许多专家学者的质疑。开征路桥通行费,党政部门车辆缴费由财政负担,只有老百姓才是真正的“付费人”,但遗憾的是百姓的声音至今仍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

  另一网民说:“兰州凭什么要征收到2028年?这个时间是谁规定的?兰州市人大及省人大常委会等立法部门对路桥费的收取有法律定案吗?难道是省政府下了批文不成?天津如此,兰州也要尾随?俗话说,量体裁衣,这种不摆事实,不用数字算账,仅凭还路贷的笼统说法让人难以置信,难以接受。同时,这种武断性的话充满了官僚味、‘衙门’味,让人浑身不舒服。”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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