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决定须经法制审核
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土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立了重大行政决定执法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规定凡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宁夏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王运霞介绍说,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列入法制审核范畴,这就从程序上确保了重大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合法、适当,将有效避免了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
据了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包括: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涉及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的各类总体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拟作出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是否属于国土资源厅法定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等7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此外,国土部门作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勘查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以及拟作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也包括在内。
根据《宁夏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决策)法制审核办法》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失误,从而引发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