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1.17万余户纳税人5月1日将迎来减税机遇

时间:2016-04-04 11:15来源:新疆网 作者:李宁艳 许静 王昊 点击: 载入中...

  新疆21.17万余户纳税人5月1日将迎来减税机遇


  “营改增”四大行业试点5月1日起全面推行,届时全疆21.17万纳税人将迎来减税机遇。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


  4月1日,新疆税企“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座谈会正式开启全疆“营改增”大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将有0、6%、11%、13%、17%五档。其中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届时,执行了22年的营业税就此结束,卸下新疆地税第一大税种税源身份。


  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蔡子婴介绍,目前,全疆涉及四大行业的6.6464万户企业纳税人和14.5万余户个体纳税人的名单、相关数据和相应普通发票信息已移交给国税部门。


  自治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关平说:“试点四大行业5月起可在‘营改增’绿色通道开增值税发票了,纳税人6月可申报增值税,届时申报期从6月1日至15日,15天申报期,延长了10天,方便‘营改增’首月申报。”


  关平表示,本次“营改增”的最大亮点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将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对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助推自治区转方式补短板防风险抓改革起到促进作用。


  自2013年8月起新疆已陆续完成了“1+7”行业和铁路、邮政及电信业的“营改增”试点。截至今年2月底,全疆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72509户,因实施“营改增”97%的试点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61.24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直接减税31.65亿元,减税面达97%;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间接减税29.59亿元。


  此次“营改增”扩围后,目前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增值税对第一、二、三产业的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过渡政策等安排,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届时新疆新增的纳税人将是2013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11倍,年营业税规模为263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约80%。


  座谈会上,国地税以及30家企业代表还就“营改增”扩围后发票开具、纳税服务、政策宣传、业务引导等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和探讨。


  据了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台“营改增”具体实施办法。


  “营改增”亮点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


  对合同、老项目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纳税人购进不动产,需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不动产,须按照预征率在特定时间或地点,预缴增值税。


  本次改革仍沿用,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发生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此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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