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西 北 网·鑫报甘州讯(特约记者付聪林)5月31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涉案四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二年二个月和一年。
据了解,经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贾某和杨某某伙同他人在甘州区城区内网吧、酒吧等不同地点、不同场所多次无故滋事,殴打他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贾某参与作案四起,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一起,致多名被害人受伤,其中造成被害人轻伤2人,轻微伤6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本案朱某某、王某某、贾某聚合随机,时分时合,在实施的各起犯罪中,作案成员相对固定,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甘州区法院依法认定朱某某、王某某、贾某三被告人是恶势力犯罪团伙。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基础上,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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