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熊取胆的关键不在于熊是否痛

时间:2012-02-27 11:25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阮子文 点击: 载入中...

       始于2月16日的活熊取胆全过程媒体曝光事件,将国内规模最大的熊胆产品生产企业归真堂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此前传出这家药品企业连续两年筹划上市均遭到动物保护组织、知名人士及社会公众强烈的舆论阻击(见2012年2月17日红网福建惠安讯)。为回应公众质疑,2月23日归真堂开放黑熊养殖基地供媒体参观,随后举办了一场阵容强大的专家说明会,会上围绕取胆熊到底会不会疼、熊胆粉到底能不能被替代等问题争论不休,但依旧是有始无终(见2月23日《京华时报》)。而归真堂创办人邱淑花的“如果反对我们就等于反对国家”的雷语无意为这场争论与质疑增添了喜感。与公众强烈反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3日归真堂强硬表示,只要国家不明令禁止,养熊取胆会一直持续下去。(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显然,归真堂的底气来自于活熊取胆没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在这里,私权力领域“法无禁止则可为”的法谚被归真堂形象地用活了。笔者认为,围绕活熊取胆的争论与质疑,关键不在于取胆熊到底会不会痛,而是活熊取胆应不应该。若不应该,则无论痛还是不痛,都应予禁止,若应该,则痛与不痛,都不重要了。
 

       在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唯一法律,是1989年3月施行,2004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主要是针对反走私、反盗杀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法,与之配套的法规是1992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但均未涉及动物权益与动物福利问题。2009年9月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借鉴西方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将“动物福利”概念纳入其中,即强调动物的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强调各种动物从生至死应拥有的基本权利。遗憾的是该部法律至今尚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就是归真堂为什么敢称“养熊取胆会一直持续下去”的原因。于是我们会发现,活熊取胆痛与不痛只有在中国才会成为一个争论的话题。国际社会多已通过立法形式对动物的系列福利权益进行了保护,它不需要全民讨论与争议,因为法律早已给出明确答案。在这里,法律的缺陷与立法的滞后为归真堂这样的企业获得了合法经营的法律判断,但这是否就能表明,归真堂的养熊取胆就必然是应该的?笔者不能苟同。(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黑熊属于一级保护动物,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它是二级保护动物,而二级保护动物是被我国法律允许“合理开发利用”的。笔者并不认为,归真堂以驯养繁殖的方式“活熊取胆”就属于法律上的“合理开发”。有人辩护说归真堂的取胆熊在取胆过程中“没有痛苦,很舒服”,所以应视为“合理开发”。辩护的人实际忽略了这样一些细节,从驯养取胆熊那天开始,其身体就处于被虐待的持续中,先在胆囊部位切出一个口子,再通过技术手段变成一个气门孔,再借助引流管取出胆汁,更甚者还有穿铁背心、插管取汁的原始方式(归真堂称已不采用这种原始方式)。病理研究显示,99%的“无管引流”熊患有胆囊炎,22%的熊患有胆结石。11%的样本遭受到浓汁的污染,“活熊取胆”的其他后遗症还包括鼻癌、肾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眼科疾病等。这足以说明,取胆熊受到的伤害不能以“取胆汁过程中不存在痛苦”予以否认,且这种身体的伤害不因其是否感觉痛苦而有所改变。从这个角度而言,活熊取胆已严重违反“禁止虐待动物”的基本原则,而该原则已被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形式在动物福利保护法律规范中予以了确认。国内立法的滞后,不必然表示归真堂这样的活熊取胆方式可以获得认同,因为,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违反国际通行法律规范的原则,同样视为违法行为。何况,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将相应的动物福利保护纳入了立法轨道。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还有“公序良俗”的原则,活熊取胆,将动物的生命禁锢在一个既定的轨迹中,伴随着伤害,谋取人类自私的利益,很难说这符合中国传统的“公序良俗”原则。这种道德的原罪与恶性,直接挑战的是社会的公共伦理底线,这应毋庸置疑。
 

       与之伴随评价的是,一家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伦理,该如何在法律与公共道德之间取得平衡?归真堂显然无法给出合格的回答。而“法无禁止便可为”的私法精神也并不适宜用来评价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这就难怪公众对其质疑声不绝于耳了。(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我们在呼吁国家尽快完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同时,也应该让企业明白,一家合法、正当经营的企业,所承载的,绝不仅仅单纯地以“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一直经营”而涵摄。社会责任与企业道德,善良风俗与社会伦理等,都应该而且必然应该综合考虑。否则,就应了那句话:“痛的不是你,你自然无法理解熊之痛!”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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