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统一规划 兰州新区管网全入地

时间:2012-02-28 10:49来源:鑫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现代化的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建设工程的综合体,是各种市政设施的汇集地。因此城市建设既要考虑地上,又要考虑地下,使其配套协调发展势在必行。本报早在2005年6月22日以《西津路地下有群缠绕的“蟒蛇”》和《巴黎地下有一座神秘的城市》为题,深入报道了兰州地下管网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的办法。2009年11月19日又再次刊发《未来:整合管网向地下要空间》一文对统筹设计、规范城市地下管网话题予以关注,提出很多建议和意见。日前,兰州新区管委会下发了《兰州新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从规划管理、建设管理、验收管理等方面对兰州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进行了规范。







 

  为加强兰州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兰州新区管委会于近日下发了《兰州新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从规划管理、建设管理、验收管理等方面对兰州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进行了规范。据悉,今后新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当与道路建设统一规划,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同步入地,改建、扩建道路时,原有架空线路应当逐步入地。

  记者 吴少华

  2009年11月19日本报报道版面

  开建道路统一规划地下管线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兰州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过街涵洞或涵管。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此外,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原则上不在城市快车道下敷设管线。

  管线工程开工前先办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新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此外,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新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入地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也作出了规定。其中,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非经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同步入地,改建、扩建道路时,原有架空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原则上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管线受损施工立即停止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新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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