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爆炸案主犯终审被判死刑

时间:2012-06-26 08:12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柯美学 点击: 载入中...

 
  
  本报讯(记者柯美学 实习生姚蓓 通讯员樊斯坦)“驳回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就12.1银行爆炸案如上宣判。


  6月25日,省高院再次开庭对“武汉12·1银行爆炸案”宣判,确认去年12月1日17时30分左右,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公安机关当月先后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今年5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均犯有爆炸罪,其中主犯王海剑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赔偿责任;从犯王伟被判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从犯王安安有自首情节,被判6年。


  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6月13日,省高院二审庭审该案,控辩双方围绕王海剑是否是主犯、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及3人的定罪量刑等焦点展开辩论。


  鉴于案情重大,此案被提交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昨天正式宣判。


  高院法庭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上诉,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维持主犯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并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王海剑是主犯


  昨天,省高院开庭对武汉12.1银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主审法官对王海剑上诉理由逐条驳回。


  王海剑和他的辩护律师上诉时曾表示,一审判决王海剑为主犯证据不足,王海剑实施爆炸的行为受到他人胁迫。


  针对这一上诉理由,法官驳斥:王海剑自己学习、研制爆炸物;他邀约王安安来汉,一起制造并测试爆炸物效果,一度炸伤自己的左眼;他选择目标银行,多次测试遥控装置效果;在王伟、王安安提出不再参与时,王海剑一人执意前往实施爆炸等。


  由此看出,王海剑在本案中自始至终起到策划、指挥、实施等主要作用,王海剑为本案主犯,准确无误。


  二、王海剑不是过失引爆


  一审判决王海剑死刑后,王海剑提出上诉的第二条理由为“王海剑不是故意引爆爆炸物,而是因紧张触按按钮,应属过失爆炸罪。”


  对此,主审法官认为,王海剑为犯罪作了长期、周密准备,制造大量爆炸物,多次测试爆炸物和遥控装置的效果,“由此看出,王海剑只要远离爆炸目标,或者不去触摸遥控器,都可以阻止爆炸发生,也就是说王海剑有能力中止爆炸行为而没有这样做,他选择伺机作案,不是过失引爆,而是故意为之,最终酿成惨剧。”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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