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青海省、州(市)、县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以及政府所办城市社区服务中心推行此项改革,服务对象包括:本省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还有“三无”病人,即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的病人,以及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这些患者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需提供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等有效证件,符合条件的患者和医院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将医保证等证件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等交由医院暂为保管,不需交住院押金即可住院。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患方结清自付费用即可。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