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房产税扩大试点方案未确定

时间:2012-09-03 07:00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本报讯(记者 董长青)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反映较多的房产税、股票红利税等问题进行了回应。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房产税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房产税对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有一定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


  有网友提问,看到报道说,房产税开征已经箭在弦上,请问什么时候开征?打算如何征收?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增加了住房的持有成本,有利于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中首先肯定了房产税的积极意义。


  据介绍,基于上述考虑,经国务院同意,上海、重庆两市于2011年1月28日启动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目前,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要求及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由于对个人住房征税涉及面广,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


  还有网友提问,使房价回归合理水平没有那么复杂,为什么不用税收调控?现在试行的房产税只针对豪宅,对普通住宅价格起不到任何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表示,住房兼有消费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在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问题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对属于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


  有代表提出,对所有权人自住的第一套住房全额免征以切实保障自住;对存量或增量的第二套住房拟征一定的房产税,对存量或增量的三套及以上住房课以重税并实行累进税率,并“将房产税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房开工建设”。对于这些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称在研究中会予以认真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由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决定房价高低的关键是供求关系,调控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财政、金融等经济措施与行政措施相互配合。


  另有网友提问,自然人的股票分红也要扣10%的税没有道理。法人股股票分红不扣税,为什么要扣自然人的?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当前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其道理的。今后是否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将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等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专家解读房产税为何总在试点难推开?


  政府正在提倡要结构性减税,为何现在要加征房产税的声音却不绝于耳?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房产税的初衷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同时抑制在住房消费上的奢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这是对住房消费行为的一种调节,同时也具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还可对住房投机预期产生影响。


  房产税虽然是一个小税种,但总是牵动社会各方面的神经,时不时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刘尚希说,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房产税的幻想太多、寄予的希望太多、赋予的功能太多。比如,由于限购是一种行政手段,于是乎人们总希望用经济手段来替代,房产税被认为是可替代限购的最佳手段。


  刘尚希表示,限购和房产税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浓厚的条件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计。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


  再比如,房产税被说成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把房产税打造成地方的一个主体税种。刘尚希说,这显然是一种奢望。无论怎样改造,房产税在我国都无法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甚至成为市县主要税种的可能性都是微乎其微。


  面对地方的所谓“土地财政”,不少专家认为,解决的根本办法就是用房产税来替代,以此抑制地方卖地的冲动。而刘尚希认为,政府要出让土地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开征了房产税,政府依然要招拍挂土地,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最公平合理的出让土地的办法。


  “房产税总在试点而难以在全国推开,实际上就是社会对房产税有过多的幻想,从而使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左右摇摆。”刘尚希认为,我国的房产税不能定位在“收钱”上,更不会成为地方主体税种,而只能是个人住房的一种调节,或叫作住房消费奢侈税。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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