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规定擅拆历史建筑可罚50万

时间:2012-12-10 07:07来源:人民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本报武汉12月9日电(记者田豆豆)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个人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有关部门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职、违法不纠的,责任人轻则处以行政处分,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明年2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经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前,武汉市已确定了10片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而按照《条例》规定,被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条件是,建成50年以上,并能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或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或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或是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或是历史名人故居等等。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也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加以保护。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的要求。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甚至乱堆乱放、晾晒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等行为一律禁止。

  针对利用优秀历史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家,《条例》还明确规定,建筑利用上不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用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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