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八周岁者可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鑫报讯 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据悉,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村民还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今年,是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由于上位法已重新修订,我省对上述两个办法的修订也十分必要。《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共四十四条,主要包括换届选举、村委会组成和任期、换届选举机构、选民登记、选举程度、罢免程序、职务终止、补选等内容。修订草案此次删除了候选人资格条款,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村民自荐的条款:村民可以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内容。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修订草案在村民会议方面,新增加了三点内容:一是为了保障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二是明确了告知义务,如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三是明确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和不可授权的事项。修订草案规定,制定、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这三个事项不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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