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误读了法院的“要求复婚不予支持”

时间:2013-04-10 15:23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 鹏 点击: 载入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6种纠纷情形,向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4月9日《法制日报》)


  江苏省高院的这一建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网友质问:“结婚自愿离婚自由,高院凭什么不支持?”甚至有网友直接评价称:“2013最荒唐的政策”、“法院不懂法”。


  显然,很多人误读了这一政策。无论是从感情还是从道理的角度来说,为了房子假离婚,都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不道德行为。但因为婚姻自主和自由的原则,法律却不能对假离婚提出干涉。而且一对夫妻离婚,到底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或许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法律和法院的判定标准,自然是合法的离婚协议书等。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订立的“离婚协议”,即便是假的,上边也不会写上“假”字,法律和法院自然可以依法视其为有效。现在有一方想要来推翻这个协议,指认其无效,也自然需要提供合法的证据,比如受到胁迫或欺诈而签订。


  也就是说,江苏高院所针对的“不予支持”的情形是特定的,具体为“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建议中的“不予支持”的对象,并不能直接理解为“申请复婚”,而是“申请离婚协议无效”。再说,“申请复婚”,批准与否,明显是民政部门的事情,与法院等司法部门有何关系?


  江苏省高院的建议,虽然是针对一些假离婚夫妻的,但却并非是出于打击的目的,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最多只能算是对一些假离婚者,提出了一个“为房离婚有风险,容易弄假成真”的善意提醒。但一些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将“假离婚更改房主后申请协议无效不予支持”这样的建议核心,无意或者是有意的曲解成了“假离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复婚不予支持”,对公众形成了一种误导,而公众在这样的误导下,又生成了一种误读:我们两个要求复婚,法院凭啥不支持?事实上,法院也不至于违反宪法,不可能更不必越权去代民政部门“不予支持”双方都同意的复婚申请。


  总之,为房假离婚,本意是假,但假作真时假亦真。因此,奉劝一些夫妻,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而忘记了道德和良知,甚至忽视了协议的有效性,法律的威严,不要打假离婚的主意,以防“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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