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814名驾驶员记满12分

时间:2013-05-10 20:07来源:鑫报 作者:金振华 吴存庆 点击: 载入中...
  鑫报讯  记者5月10日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获悉,目前,兰州市共有814名驾驶人记分达12分以上。交警部门希望这些驾驶人及早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及时清分,以保证驾驶证正常使用。
 
  据介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交警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按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由车管所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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