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争食的时代已经来临

时间:2013-07-02 18:05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杨支柱 点击: 载入中...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同样是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女儿、女婿)除承担原告储某(岳母)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需另行安排看望。
  
  “常回家看看”的标准是什么?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一年一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标准不确定怎么休假?这不是制造纠纷吗?我们知道中国有不少企业甚至机关在用工时都歧视女性,其实并不是真的歧视女性本身,而是嫌她们休产假、照顾孩子影响工作。现在弄个没标准的“常回家看看假”,一旦有几个孝子因为企业不给这个假而起诉,恐怕用人单位以后招工时就得先打听求职者在外地老家有没有老人了。“常回家看看假”的另一个问题是:那些单亲家庭父母、夫妻一方有严重疾病或经常出差的,另一方应父母要求回老家看看要不要带上孩子?孩子要上学怎么办?莫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旨在强制赡养人为了赡养老人而放弃工作、不养孩子?
  
  我之前在文章《不应入法的岂止是“常回家看看”》中说过:未成年子女不可能自己解决自己的生活费用,老年人有可能通过自己年轻时的勤劳和节俭全部或部分解决自己的养老费用;养儿女不孝也部分是老年人当年教育不当的结果———或者是溺爱惯坏了孩子,或者是虐待伤了孩子的心,或者是自己就不孝敬自己的父母被儿女学样了。幼无所养者与老来无依者相比,不但更加无助,也更加无辜。中国的法律没有强制那些在外打工的父母常回家看看自己留守在农村老家的孩子,甚至把农民进城打工不携带孩子视为理所当然(否则在父母居住、工作的城市入学为什么需要提供原籍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却要求在外地工作的赡养人“常回家看看”父母。全世界的法律都赋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比老人更重的义务,中国的传统也同样是年轻夫妻跟自己的未成年孩子组成核心家庭,但是今天中国的法律创新了,照顾老人被认为比照顾未成年子女更加必要了!
  
  这是强势的老人群体对弱势的幼儿群体的立法谋私!随着中国的老龄化程度急剧提高,老年人的这种立法谋私极可能进一步加剧。年轻人将被迫选择放弃生儿育女来满足年老父母的权利要求,从而进一步加剧老龄化。中国社会看来已经陷入老龄化和少子化的恶性循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比现在的定稿更周全。定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的老年人的监护制度。在征求意见稿中,与这条对应的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老年人的“监护监督人”制度,也许是因为顾虑到《民法通则》没有对未成年人的相应规定而删除了。其实对正常亲权人(未成年人的合格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设立“监护监督人”是有必要的,无论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如果有为特殊家庭的未成年人设立的监护监督人制度,像南京吸毒母亲饿死两个女儿那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监护监督人”有关内容的删除,说明立法者为老年人谋取超越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多少还有点不好意思。盼望他们能进一步明白:今天不养小,将来无以养老。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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