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时间:2013-08-27 21:0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多举措让“暗箱操作”无处藏身
 
  大西北网8月28日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兰州市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进一步规范电子监察工作,深化政务公开,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预警纠错和效能考核等活动。并实现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重大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投诉、政务信息公开等行政权利和重点领域的统一监察。据悉,兰州市于2012年年底正式启动了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重点对市级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重点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构建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投诉的全方位监察。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监察工作,兰州市出台了《兰州市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依据规定,凡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重大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投诉、政务公开职能的部门单位必须使用业务系统上传和更新数据到电子监察系统内进行监察,如果涉及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在网络上公开的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据介绍,兰州市如过电子监察系统的远程视频监控功能,发现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上班迟到、早退、擅自脱岗、串岗,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不落实十项制度,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上班时间从事上网聊天、上网购物、进行股票证券资金交易、看视频网络电视、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等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的实时监控过程中,如发现相关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故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进行受理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重大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投诉办理超过承诺时限,被系统自动发出异常业务、违规业务、黄牌、红牌的;擅自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更改行政审批程序的;擅自取消行政处罚项目、变更自由裁量权的;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而未纳入的;未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的、违规收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产权交易等活动应进入中心而未进入中心交易的、需要公告而未进行公告的等情况,将被追究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对责任的责任追究上,主要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通报批评;待岗;岗位调整;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配合或者阻扰相关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理。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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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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