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社会抚养费:是否成创收手段 钱花到了哪

时间:2013-09-22 08:47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姝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9月22日讯 据《新京报》报道,审计署报告显示,确存超生收费“贫富分化”、摊派计生指标、乱收费等问题;多收费责任人未受处罚
  
  社会抚养费是否因计征标准不统一,引发社会不公?是否存在层层摊派任务指标,导致乱收费、以罚代管?甚至沦为创收“工具”?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备受上述质疑。
  
  9月18日,计征了11年的社会抚养费终于揭开“冰山一角”,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了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呈现出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乱象”。新京报记者 王姝
  
  1 到底是不是罚款?
  
  个别地区既收费又罚款
  
  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在当年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2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是不是罚款?原国家计生委官员多次称“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
  
  但审计报告表明,个别地区同时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如云南老集寨乡计生部门,就不开收据或使用普通收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
  
  ■ 观点
  
  曾致信31个省份、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去向的浙江律师吴有水说,起征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罚款、计生罚款随之取消,“既收社会抚养费又收计生罚款的做法,是典型的乱收费”。
  
  2 是否有收费标准?
  
  存在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审计结果显示,地区收费差异普遍存在。甚至同一省内的各县之间,对同年同类超生行为,执行不同的标准。
  
  除地区差距,审计出的还有“贫富差距”。
  
  按相关规定,对高收入人群应核实其实际收入,提高征收标准。但湖北、河北、四川三省的15县,对高收入人群采用的是按当地年均收入计算出的征收标准,或最低征收基数的固定倍数确定的标准。
  
  而2011年,云南金平县城镇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8.88倍;而农村居民,则是其收入的9.1倍。
  
  ■ 观点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认为,地方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目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细化”。
  
  吴有水说,收费标准不统一,不仅不公,还引导了人员流动,“有的从这个县,迁到另一个县。有一对山东夫妇,将户口迁到了新疆,生完孩子再迁回原籍”。
  
  3 是否存在行政摊派?
  
  征缴任务列入考核指标体系
  
  媒体多次曝出因行政摊派社会抚养费指标,引发了“被超生”事件,乃至发生自杀悲剧。
  
  2008年,并未超生的河南省淅川县铁僵沟村支书龚国华,为完成乡里分摊到村里的抚养费任务,自掏腰包交了6000元。今年7月,河南西平县居民王茹萍再次接到4万元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单后,自杀身亡。此前,她已为超生的儿子交过1万元社会抚养费。
  
  审计结果显示,行政摊派社会抚养费在各地普遍存在。
  
  如甘肃皋兰县规定,征缴任务基数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对完不成征缴任务的乡镇,缺额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从拨付乡镇的补助经费中扣除。
  
  为完成征缴任务,有的还借款垫付,有的让财政资金在账户上“空转”,如四川岳池县,将县财政返还的社会抚养费,再次解缴入库,“重复”记账。
  
  ■ 观点
  
  吴有水有一张“预借”社会抚养费收据,某地为完成征收任务,向没有超生的居民预借社会抚养费,“说超生时就不用交了。这种‘放水养鱼’无异于鼓励超生”。
  
  4 是否出具统一收据?
  
  至少1.24亿元涉嫌乱收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审计报告显示,各地普遍违反征收程序,如未经调查取证就下达征收决定书、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先行”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定额收据、三联收据,甚至直接打白条。
  
  初步统计,45县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先行收取的费用达7364.47万元,约占收缴总额(24.493345亿元)的3%。
  
  45县使用白条等非社会抚养费收据,收取的费用合计约5022.47万元,约占收缴总额的2%。
  
  仅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收费、使用非专用收据收费这两项,涉及金额就约达1.24亿元,占收缴总额的5%。
  
  ■ 观点
  
  吴有水说,他经常遇到收到白条的当事人,“社会抚养费方面的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都很少,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拿的是白条,投诉无门”。
  
  5 是否成创收“手段”?
  
  有的地区擅自“降价促销”
  
  审计结果显示,45县因自行降低收费标准,少征社会抚养费约2.07亿元,占比约8.45%。有的地区擅自降低标准或减免费用,有“降价促销”嫌疑。
  
  如云南彝良县洛泽河镇发文通知“一次性交清应征数的家庭,减免优惠4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主动来交缴,且交缴一次性不低于应缴数50%的,减免优惠15%”。
  
  有的地区则巧立名目增设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如湖南凤凰县、沅陵县,增设上环押金、违约金、计生投入费、赞助费等收费项目,“增收”了105.11万元。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审计报告表明,湖南凤凰县、沅陵县和甘肃的民勤县,均清退了多收的费用,但未有任何责任人受处罚。
  
  ■ 观点
  
  吴有水认为,执法不严也是社会抚养费乱象的一个“成因”,“摊派任务、打白条乱收费,依法不仅应该撤职,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但现实中,有多少计生干部因此受到了处罚?”
  
  6 钱花到了哪些地方?
  
  多用于“反哺”下级政府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发文强调,“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
  
  但审计结果表明,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全部按比例返还、划拨到了下一级政府部门,社会抚养费是计生经费的重要来源。
  
  初步统计,45县向下级部门划拨的社会抚养费,合计达20.706797亿元,占比约达84.54%。
  
  上述违规返还、划拨的社会抚养费,都用在什么地方?
  
  审计报告披露,45县挪用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不少于2397.68万元。其中,用于计生事业支出的仅一笔。
  
  其他费用多被用于部门工作经费。
  
  ■ 观点
  
  “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为什么热衷收社会抚养费?主要就是关系到当地利益”,陆杰华说,“断掉县市的财政支配权,那么摊派、乱收费等现象都会有所收敛”。
  
  (原标题:六问社会抚养费)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3-09-22/023928266129.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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