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满5年上市交易需缴纳土地收益金

时间:2013-12-13 09:4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 崔亚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2月1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12月12日,记者从省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到,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我省近日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省经适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为原则,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定价,虚置成本将遭处罚。
  
  目前,兰州市发售的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已近5年,即将“转正”上市交易。记者从省市房管部门了解到,经适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的前提是,必须按照配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售价差价缴纳一定的土地收益金。兰州市的规定是按照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
  
  兰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对于已购买入住面向社会公开配售的经适房的居民来说,经适房只是有限产权,购买后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则由原购房人向房管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兰州市物价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对于购买5年后要上市交易的,交易时须按照配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适房售价之间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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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类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非住宅小区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二、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凡属经营性质且可以通过公用事业价格补偿的各种建设费用;
  
  四、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各种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及其他费用;
  
  六、按规定不能计入价格的其他费用。
  
  开发商自行定价等七类行为不允许
  
  一、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未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自行定价销售的;
  
  二、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各项费用,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或不规范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进行价格欺诈的;
  
  五、虚置成本,短给面积,多摊公摊面积变相涨价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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