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实施意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丧事将被追责

时间:2014-06-06 10:04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佚名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我省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党员干部大办丧事将被追责

  
  大西北网6月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对于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大墓等问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另外,到“十二五”末,全省4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都要建立殡仪馆,40万以下人口的建立殡仪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
  
  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
  
  鼓励捐献器官或遗体
  
  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遗体火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将遗体运到土葬区安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应带头实行生态安葬,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住宅区严禁建墓立碑。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执行。
  
  大操大办丧事将被追究责任
  
  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正气。要加强对直系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至少建1座公益性公墓
  
  要重点支持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少数民族地区殡葬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到“十二五”末,全省4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都要建立殡仪馆,40万以下人口的建立殡仪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各乡镇根据人口、交通、地理和环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村组根据村民居住情况合理建立农村集中安葬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缩小城乡、地域之间殡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差距。加快完善惠民殡葬政策,落实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措施,重点做好面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
  
  原文链接:http://gansu.gscn.com.cn/system/2014/06/06/010720567.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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