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9月6日讯 9月4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内高等学校可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
《通知》明确,我省各高等学校应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成本、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档次,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学分设计方案须经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批准后执行。除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以外的各类研究生,按现行规定执行。高等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各高等学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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