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告官”修法与施行更多推动善治

时间:2014-11-07 10:12来源:大西北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记 点击: 载入中...
  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简称行诉法)在颁布25年来作出首次修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还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难”。这“药”到底是否对症、剂量如何、疗效怎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4日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法律专家,就此接受记者采访。与会者一致认为,摆脱地方干预,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司法体制改革。
  
  “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众所周知。但报道中给出的两个数据,还是让人触目惊心。其一是,数据显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即被告的败诉率一直很低: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其二是,行政诉讼的上诉率最高,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诉。
  
  原因何在?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的话说,“民告官”官司十打九输,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老百姓“不会告”的原因,但最突出的,还是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与此同时,老百姓很难相信法院会“顶住压力”,为民主持公道。“这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基于这样的现实,《行政诉讼法》此番进行了大修:受案范围扩大,明令行政机关“别插手”,民告官“上提一级”管辖,行政机关须有人应诉,不执行直接罚负责人等。
  
  以此而言,《行政诉讼法》修法为“民告官”撑腰,一方面固然是为常态化解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民与官之间的纠纷、矛盾,是为确保司法的中立与独立、逐步修复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用修法的方式更多保护公众基本权利的目的,还是为了更多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更多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让“善治”真正落地。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法后,能否被不折不扣地贯彻和实施,是对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被告的行政机关的考验。比如,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民告官”案“上提一级”管辖,理论而言这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被干扰、插手的可能,但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权力之手“无所不用其极”跨地域打招呼、走关系并能成功的事实告诉我们,要想彻底杜绝“民告官”案件中权力的魅影,必要的配套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比如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纳入常态考核等,必须走在前面。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多件,年均8316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不难想见的是,如果每一起“民告官”案件,都能倒逼权力运行更趋规范与阳光的目的,修法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现实施行中所能起到的积极效用,“能量”满满,不容低估。加之其他层面更为纵深的司法体制改革能被迅捷、有力地推进,良法推动善治的愿景必能早日到来。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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