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14日讯 近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认定,停车卸货的司机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并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家属41万余元的保险金。
去年8月16日,李某驾驶货车将货物送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山某货场停车卸货时,车辆货厢板掉落砸伤李某胸部导致其当场死亡。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李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并且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后李某的家人起诉到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定,驾驶员李某虽然是车辆驾驶员,但发生事故的时候,已经停止操作车辆,并离开驾驶室,将自己置于车体之外,所处空间发生了变化,应属于受害第三者。另外,驾驶员李某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停车卸货,该行为属于对机动车的使用过程,在此过程中,李某被机动车货厢板砸伤致死,发生意外事故,符合“三责险”的保护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三责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去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家属41万余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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