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召开的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办法》指出,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鼓励、支持、引导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的调查对象和立法后评估的座谈会、论证会应当安排和邀请一定比例的社会公众参加。
《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本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实施后,根据立法目的、上位法变动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修改、废止法规提供依据,提出改进立法、执法等的意见、建议的活动。依照规定,立法后评估可以对整部法规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实施绩效、立法技术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一部法规中的部门内容、个别条文和某项制度设计进行评估。立法后,评估的主体是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照规定,法规实施满三年后,存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对法规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与法规所调整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国家、甘肃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重要政策,可能对法规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其他有必要进行评估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立法后评估项目。
《办法》规定,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鼓励、支持、引导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的调查对象和立法后评估的座谈会、论证会应当安排和邀请一定比例的社会公众参加。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在立法后评估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登记、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反馈可以向意见建议提出者直接反馈,也可以在立法后评估报告中予以反馈。评估工作的相关信息,应当在媒体公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