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骗领社保超6000元最高将判无期徒刑

时间:2015-07-31 06:46来源:大西北网-信息时报 作者:陈武东 梁钜聪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东莞市社保局对外透露,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今后如发生采用非法方式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属社保欺诈行为,一旦涉及金额达到6000元以上的,将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将判无期徒刑。
 
  东莞严查社保骗保行为
 
  根据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
 
  东莞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东莞市社保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运行安全有效。但是,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侵害了社保基金安全。社保部门将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则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院移送。
 
  冒领骗保要被刑事处罚
 
  据介绍,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一律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2014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首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目前东莞地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及情节严重程度,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人将可能被处以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犯禁、没收财产等刑罚。也就是说,今后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达到6000元以上的自然人,将受到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举报最高可获
 
  5000元奖励
 
  东莞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为鼓励群众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市社保局将按查证属实且及时得以追回的社保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向东莞市社保部门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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