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建律师与警方沟通平台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

时间:2015-08-23 09:34来源:大西北网-新华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为更加有效地进行沟通,保障律师权利,公安机关拟由法制部门与律师建立一个平台或窗口。这是记者昨天在大成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论坛上获悉的。在昨天的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冯世勇提出,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问题在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失衡,律师执业的“旧三难”和“新三难”与之有密切关系。解决之道在于摆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司法人员与律师平等的侦、控、辩、审关系,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科学合理的诉讼结构。
  
  □谈保障律师权利
  
  改进机制解决会见难
  
  “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问题在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失衡。”——中国政法大学
  
  副校长冯世勇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冯世勇表示,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问题在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失衡,律师执业的“旧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新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问题与之有密切关系。解决之道在于摆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司
  
  法人员与律师平等的侦、控、辩、审关系,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科学合理的诉讼结构。
  
  公安部法制局处长朱希说,公安部早已明确,律师不预约一样可以会见当事人,但仍有部分看守所规定律师不预约就不能会见。目前,一些地方的这类问题已经得到纠正。
  
  建警察律师沟通平台
  
  “将考虑由法制部门跟律师建立一个平台或窗口,畅通公安机关与律师的沟通渠道,保护律师权利”。
  
  ——公安部法制局处长朱希
  
  朱希表示,司法部门与律协、律师代表等建立一个长期的联系机制,定期听取一些建议,能够有效改善工作。“个案的律师跟公安机关的沟通平台怎么搭建,我们现在也在思考这个问题,因为很多律师都在反映,不能有效保护他的知情权问题”,朱希称,公安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跟律师直接沟通,这个部门是否跟办案部门相对独立等,“基于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构建一个更加良性互动、更加开放、更加平等的警察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进一步改善诉辩关系
  
  “在听取律师意见时,检察机关在主动性方面还有不少问题。如听了意见之后,有的重视不够,有的不予及时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
  
  张相军说,修改刑诉法实行两年来,诉辩关系方面有很大的改善。但是在听取律师意见时,检察机关在主动性方面还有不少问题,如听了意见之后,有的重视不够,有的不予及时回应。到底对律师提的意见有什么看法、同不同意、采纳不采纳,都不进行回应,这些都是最高检正在解决的问题。
  
  今年6月,最高检针对诉辩关系提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理性对抗、良性互动。
  
  张相军表示,公诉人和辩护人天然存在对抗关系,不可能保证事实查清,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因此应当做到相对又相容,对抗又合作,支持又监督。
  
  张相军称,检察机关会支持律师依法办案,对于律师意见要求在审查阶段都要予以运用,如果被告人有辩护律师,而且辩护律师提出意见了,检方就要考虑这些意见。“律师监督我们,对我们也有很好的帮助。”张相军称。
  
  法庭应重视律师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律师发言或者问话时,往往会被检察官打断。”——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徐平
  
  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徐平在昨天的论坛上称,在审判过程中,律师发言或者问话时,往往会被检察官打断,检察官认为律师所提的问题和案子无关,或者是诱导性发问。有时候,在庭审辩论阶段,法官会说“时间不够,双方大家控制时间,你们把意见写成辩护词就可以了”。在徐平看来,这样一来,律师的思路往往会被打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冯世勇也表示,辩护律师的职业角色,决定了他既能够维护被控者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侦控机关及人民法院通过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利于防止错案发生,也有利于正义的实现,所以,司法机关一定要尊重、保障律师执业的权利,自觉接受律师监督。
  
  □谈解决现实问题
  
  公安侦查即将推广统一证据标准
  
  “此前公安机关破案以‘抓人’为标准,抓了人即破案。目前则正在向庭审定
  
  罪标准转变。”——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部分与会专家及律师提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一些侦查机关的办案标准与审判阶段的定罪标准不统一,有些案件的证据标准达不到,就造成了“定罪、放人”两难的尴尬局面,甚至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表示,目前公安机关正准备在全国推广由法治部门统一进行审核、出证,并由法治部门直接对接检方的批捕部门,统一侦查阶段的证据标准。一改目前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审核、出证由多个部门负责,甚至有的地方的刑事案件由二三十个部门负责审核、出证,导致案件证据标准不统一的现状。
  
  对于统一的标准,孙茂利称,公安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者、发起者。此前公安机关破案以“抓人”为标准,抓了人即破案。目前公安机关在转变破案标准,由抓人破案向庭审定罪标准转变。目前公安部门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孙茂利举例称,在刑事案件当中全程录音录像以及更加强化摆脱对口供的依赖、强调现场实地勘察,大力加强刑侦技术等。
  
  审查起诉监督规范侦查取证质量
  
  “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是审判机关定案的基础,但目前部分案件中的证据尚
  
  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标准的需要。”——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
  
  苗生明认为,在刑事指控体系当中,侦查在整个刑事诉讼当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所以非常重要。苗生明举例称,有一个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案发7年以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但最后根据相关证据,经过我们的研究,这个案子还是证据不足。结果被害人的亲属不干了,检方也非常理解被害人的心态,无论怎么解释都很难说服,但没有办法”。他以此例证明,侦查阶段证据基础不牢固,案件就不能进入下一个法律程序,“进入下一个程序到了法院也要被判无罪,或者最后撤回起诉”。
  
  谈到如何破局,苗生明认为,刑事案件需要有专业化和标准化的侦查保障。此外,检察机关是否批捕是否起诉,也制约着侦查证据的使用。苗生明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被检察机关“打回去”的案件比例陡增。他称,前些年不捕率在7%至8%左右,如今不批捕率已经超过30%。而不诉律在十年前基本都在1%左右,但是到今年上半年检方的不诉率已经达到了10%。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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