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14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强化消费维权相关法律责任等。其中,有关“职业打假”行为的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
“职业打假”有营利目的?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内容,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这则条款,被理解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对于“职业打假”,公众产生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第二,“职业打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诈?对此,多年“职业打假”的王海认为,不能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为一谈。
王海:据说是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那么如果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你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以盈利为目的指的是生产经营产生的收入。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也不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所谓的这个“利”。
“职业打假人”如何界定?
两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而对于“职业打假人”,甚至由此形成的一些职业打假公司和集团,司法解释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还在探索的过程中。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果新消法征求意见稿的这条内容通过,等于明确了“职业打假人”不在消法保护范畴。
朱巍:我觉得这个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这不对,而是他这个举报,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个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职业打假”争议何时休?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面临着巨大争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也被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在一些人眼中,这些人以打假为职业、有的甚至以获利为目标,缺乏道义基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但是,也有人认为,只要商家贩售的商品质量的确存在问题,“职业打假”就有存在的理由,“职业打假”行为合乎情理,而且也给消费者示范了一套成熟的维权路径,比如说,如何取证留存、如何鉴定真假、如何投诉并索赔等等。
对于存在已久的“职业打假”行为,不必全盘否定,但是,在市场经济不完善、法律法规还有空白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打假、维权行为,有一定的必要性。而要保障市场健康有序、杜绝假货泛滥,必须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既建立起方便消费者维权的便捷通道,更要通过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制假售假者心中不敢踏入的“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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