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发挥哪些作用?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领导,建立轨 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重大事项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具体建设活动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保、水务、生态、物价、安全生产监督、人防 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轨道 交通建设的房屋征收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设施保护工作。
8.城市轨道交通实行哪种经营模式?经营单位如何确定?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9.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哪些方面的职责?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安全运营、设施维护 、秩序保障、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
10.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怎样的投资模式?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1.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从资金上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答:本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补贴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需交纳的各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 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12.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和生态保护有哪些要求?
答:本办法规定,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 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