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周边建筑的统一和谐和一体化融合?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本办法规定,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统一规划设计,相互融合。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供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统一规划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已经供应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轨道交通设施统一规划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20.如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有计划进行?
答:本办法规定,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循哪些方面的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构)筑物、管线、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22.如何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答:本办法规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23.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线迁改相关工作?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本办法规定,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对管线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原标准迁改的,管线迁改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迁改的,所增加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承担;废弃管线不予补偿。
24.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许需占用、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相关工作?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本办法规定,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占用、拆除、报废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