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庭暴力说“不”天水发出今年首份“人身保护令”

时间:2019-01-22 11:58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日前,记者从天水市秦州区法院了解到,2019年1月7日,该院向孙女士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孙女士的丈夫周某对孙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对周某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这是天水市法院发出的2019年第一号人身保护令。
 
  1妻子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孙女士和周某是夫妻关系,居住在天水市秦州区。2019年1月7日,孙女士向天水市秦州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原因是其丈夫周某有家暴行为,时常对其进行殴打、谩骂,经过几次报警周某仍未收敛。2019年1月3日,周某再次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孙女士认为,她已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遂在2019年1月7日请求法院裁定禁止周某对她实施家庭暴力。
 
  2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审查认为,孙女士与周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孙女士向法院出示了受伤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周某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法院认为孙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禁止周某对孙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孙女士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周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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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罗娟律师对该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了解读。罗娟律师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是反家庭暴力法中比较有特色的内容。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责任编辑:苏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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