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④: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时间:2019-11-09 13:4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载入中...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作出专门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决定》强调,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这指明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各级组织、所有党员干部和一切公职人员,行使权力都必须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决定》全文52次提到监督,并作出专门部署,表明我们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任务越来越明确,路径越来越清晰。
  
  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课题,“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党的八大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我们党对监督的认识不断深化。邓小平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并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监督体制和制度体系逐步建立,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以坚定的理想信念、顽强的斗争精神管党治党兴党,解答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革命的历史性课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它统领和贯穿包括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内的其它12个方面。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首要的就在于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个“魂”,从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不断强化党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监督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只有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才能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决定》指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决定》部署,必须进一步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关键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决定》指出,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实践中,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既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完善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宪法规定,各级监委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纪检监察监督最根本的是强化政治监督,要牢牢把握“两个维护”首要任务,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纪委监委专责监督职能,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关键要在党中央集中领导下,以党内监督带动各方面监督,进一步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决定》提出,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全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找准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带头把承担的任务一项一项落实到位。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保障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切实得以坚持巩固,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自身始终过硬。只有构建起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领导核心。(本报记者李志勇)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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