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连发两文 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银保监会日前接连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建立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
《办法》首次对评级标准做出明确规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本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而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协助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设定了8个“一票否决”情形,董事、监事可直接评为“不称职”.其中包括涉及泄露商业机密;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等。
此外,在《准则》中,独立董事的要求被写入其中,独立董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不得超过6年,同时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2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划,2021年重点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差异化监管。研究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继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监管办法,优化董事会运作规则,完善信息披露、薪酬考核等方面的监管规制。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