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35万元兰石集团动力厂原厂长领刑11年
大西北网9月25日讯 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9月24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兰石机械设备公司动力厂原厂长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生于1966年的陈某某有着大学文凭,被逮捕前系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兰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曾任兰石集团所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动力厂厂长。2007年至2010年,陈某某在担任兰石集团动力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该厂生产用煤中,与赵某某所代理的致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煤合同。赵某某为感谢陈某某在供销原煤过程中的帮助和关照,分别于2007年4月、2008年5月、2009年4月、2010年初在城关区中广“金色家园”、七里河区兰石润安小区先后4次向陈某某行贿共计现金35万元,受贿后陈某某将赃款均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消费等。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拒供及本案赃款未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查明,七里河区法院根据质证核实的证据,依法认定上诉人陈某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赵某某贿赂3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司法规律。且相关文件证实,陈某某所在的兰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改制前,就已被该公司聘任为下属动力厂厂长,改制后,继续任改制后的兰石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动力公司经理职务,变更为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公司后其继续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应属经国有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属国家工作人员。故该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陈某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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