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制定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时间:2015-07-06 07:18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方言 点击: 载入中...

  我省拟制定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大西北网7月6日讯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甘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生产设施


  《条例(送审稿)》明确,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拍摄影视作品要经相关部门批准


  《条例(送审稿)》明确,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项目,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符合保护区发展规划并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禁止开展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保护区边界附近阳关遗址、渥洼池等文物古迹和旅游名胜的保护,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拍摄影视和开展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和演出结束后,制作和演出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搭建的舞台、布景棚等构筑物,恢复生态环境,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已开垦的土地、房屋应拆迁恢复


  《条例(送审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构筑设施。占用保护区土地、湿地资源的,保护区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补偿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用于恢复土地原貌和湿地恢复。保护区内已开垦的土地、构筑的房屋、栽植的树木,经有关部门评估,给予补偿后,依法拆迁恢复。因国家建设需要在保护区内兴建工程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用地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穿越或者占用实验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保护区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应当全额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机动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条例(送审稿)》提出,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砍伐、采药、狩猎、放牧、开垦、割草、垂钓、烧荒、开矿、采石、拉土、挖沙等活动;不得非法引进外来物种;不得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此外,机动车辆进入保护区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保护区内现有的坟墓维持现状,新坟一律进入公墓区,不得进入保护区。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属保护站应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乡村道路和入山沟口设立资源保护检查站,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对进入保护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进行查验;对违法运输林木产品、林副产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携带火种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众可在7月15日前通过信函(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和电子邮件(fzb605@163.com)方式,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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