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救助覆盖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

时间:2015-08-06 06:5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张宏志 田玥 何显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10月1日施行


  教育救助覆盖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


  大西北网8月6日讯 10月1日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将正式施行。8月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这是我省第一部,也是全国第二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条例》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等都作了相应规定,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临时救助政策、就业救助“不养懒汉”等格外引人注目。


  ■政策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


  要及时报告家庭财政状况等


  县级以上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由省政府按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该家庭应当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特困人员供养:


  从四方面予以供养


  县级以上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四项。特困供养人员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将供养资金拨付至其所在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分散供养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受灾人员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应急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根据受灾人员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还应为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


  ●医疗救助:


  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应当予以补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教育救助:


  覆盖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


  县级以上政府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


  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免收住宿费。对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收学费。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临时困难补助、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救助。


  ●住房救助:


  残疾人优先选择房源、楼层等


  县级以上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城镇住房救助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对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等方面的优先选择权。


  ●就业救助:


  多方救助但“不养懒汉”


  县级以上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政府人社等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临时救助: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如何申请:


  可在街道办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


  《条例》明确,申请人无法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求助。受理窗口、经办机构、民政部门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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