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撞民政局玻璃门受伤 女子递状索赔 法院判决双方均存过错

时间:2015-11-20 08:4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董开炜 点击: 载入中...

  头撞民政局玻璃门受伤,女子递状索赔


  法院判决双方均存过错,嘉市民政局承担40%赔偿责任


  大西北网11月20日讯  出门时一头撞上民政局办公楼大厅大门的玻璃而受伤,家住嘉峪关市的林女士认为民政局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状告嘉峪关市民政局索赔。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嘉峪关市民政局被判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今年1月29日,从嘉峪关市民政局办公大楼办完事的林女士出门时,一头撞在玻璃门上受伤,次日被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过敏性鼻炎。林女士因此住院治疗28天,花费10888元。


  林女士认为,民政局大门共六块玻璃门,但只有正常通行的那块玻璃门上有警示标志,她撞在没有警示标志的玻璃门上受伤,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局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向嘉峪关市民政局要求赔偿未果后,林女士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1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令嘉峪关市民政局承担林女士的经济损失4355元。


  法院认为,林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视力、精神、行动能力均没有异常,在行走时应当对路面设施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嘉峪关市民政局作为设施管理者,理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林女士应承担60%的责任,嘉峪关市民政局应承担40%的责任。


  嘉峪关市民政局认为,当日发生事故属实,但民政局大门的六块玻璃门分割边框醒目,事发时敞开的一扇门上贴有明显标识,林女士未从正常通行的门通过,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民政局还认为,林女士受伤后,民政局派员陪同治疗,林女士当日未住院,次日住院,有可能存在二次受伤情况。据此,民政局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由民政局承担林女士在事发当日医疗费的10%。


  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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