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出台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实现巡视全覆盖

时间:2016-04-17 11:4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赵万山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省委日前印发《中共甘肃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在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
  
  《实施办法》规定,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省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和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巡视期间,对反映被巡视地区(单位)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或问题线索,巡视组也要了解掌握。
  
  《实施办法》规定,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省委及时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关于巡视综合情况的汇报,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经省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实施办法》规定,省委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等单位。根据巡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谈话方案,建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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