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上“老板”要转账
百万钱款瞬间被取走
替网络诈骗人员刷卡套现328.6万元,两名不法人员一审获刑
大西北网9月6日讯 广西玉林两名不法人员周某、余某,利用poss机为网络诈骗人员刷卡套现,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在兰州、扬州等地共同诈骗4起,诈骗钱款328.6万元。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周某、余某有期徒刑14年9个月,罚金2万元。宣判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9月5日该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老板”要转账 会计上当转账100万
2015年6月1日,身为兰州市建西路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的卢某,在公司上班期间看到老板的QQ闪烁。老板在网上询问了公司的账户资金状况,与卢某简单交流后,让卢某将公司账户内的100万元转入寇某的银行卡账户。按照公司老板的指使,卢某很快将钱款汇到了指定账户。事后,当卢某将此事向老板汇报时才发觉上当受骗遂报警。经查,该100万元已经在广西玉林市被刷卡套现。而早在卢某公司报案前,2015年5月26日,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一商贸公司,也遭遇此种情况,有人冒充公司老板,让公司出纳欧某将账户内的48.6万元转入了指定账户,该款项也在广西玉林被刷卡套现。
两嫌犯落网 分工明确多地作案
接到报案后,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将广西南宁籍男子周某、余某抓获归案。经查,周某早在200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余某于2015年因组织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从2015年5月至7月,周某、余某伙同文某(另案)利用poss机为网络诈骗人员刷卡套现,从中各自牟取非法利益,在兰州、扬州等地共同诈骗4起,诈骗钱款328.6万元。
二审开庭 自称是从犯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周某、余某二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钱款,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余某在宣告缓刑后发现有遗漏犯罪事实,应当数罪并罚。在犯罪中,二人的作用缺一不可,在犯罪中分工不同,没有周某的通知,余某的取款行为、诈骗行为无法完成,二人的地位不属于从属地位,遂以诈骗罪判决周某有期徒刑14年9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4年9个月,罚金2万元,与之前组织卖淫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4万元。
宣判后,周某、余某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9月5日,该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法官询问对于所骗钱财如何提取分配,周某表示,其受文某指使套取钱款后,按照15%的手续扣除费用后,剩余钱款交给对方。另外,周某、余某均提出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从犯,并且有坦白情节,法庭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