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出生日期被拒 教师状告公安局
大西北网10月26日讯 出生日期是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办理录用、任免、离退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但因各种原因,部分人的证件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并不一致。在当前退休年龄即将延迟的政策下,许多人想将自己的年龄更改为真实的年龄。这个办法可行吗?昨日,记者获悉,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不履行出生日期更改法定职责,一教师起诉天水市公安局某分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宣传法律法规后,原告自动撤诉。
变更出生日期被拒后起诉
徐某是某学校教师,他主张自己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66年1月19日,而1997年乡政府将误登的户口底册移交给派出所,造成自己的身份证出生日期成为1968年11月6日。徐某称,由于身份证出生日期比实际出生日期小,他将面临推后退休的局面。徐某数年来多次往返于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之间,甚至调取了上中学时的档案,但当地公安机关拒不变更其出生日期。为此,他将当地公安机关告到了法院。
了解相关规定后主动撤诉
天水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被告答辩,并提供法律依据,向徐某宣传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徐某领了解了相关规定后,主动申请撤诉,结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申请战。
法官释法遇到该类情况怎么办
企业职工主张登记错误的出生日期能否申请更改呢?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出生日期的申报是非常重要的,主审法官建议大家在申报出生日期时,务必要申报公历日期。每个人的出生日期只有一个,相信都不会记错。对于因历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误登记,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依法不准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