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人死亡 法院判房屋继承人过户

时间:2017-03-15 07:36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焦太霞 点击: 载入中...

  房子还没过户卖房人死亡 法院判房屋继承人过户


  大西北网3月15日讯      金某购买了一套房子,谁知房子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人死亡了,这下房子该找谁过户呢?金某将卖房人的三位继承人告到法院。2017年3月14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这起卖房人死亡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父母卖房人死亡后,子女负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判决生效后,金某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


  2009年11月6日,金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固区某小区住房转让给金某。因当时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双方还特别约定,李某应当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协助金某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次日,金某即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李某也向金某交付了房屋。2013年1月 18日,李某因病去世。2015年8月19日,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了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仍登记在李某名下。金某得知后,要求房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知需要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签字同意才能办理。金某多次沟通与李某继承人沟通,均拒绝配合过户。无奈之下,金某一纸诉状将李某的父亲、妻子及女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于2013年1月18日病故,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其生前的财产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合法地继承与分割。对于该案房屋,虽房屋产权证仍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是在李某去世之前,该房屋已经通过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给了金某并一直由金某居住使用,金某也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在该案房屋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李某中途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亲、妻子、女儿(李某的母亲已先于李某死亡)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原协议的义务,协助金某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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