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挖到“千年野山参” 归谁

时间:2011-12-22 16:14来源: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郭新磊 点击: 载入中...

       山东省栖霞市50多岁的林秀民退休之后自己开着一个妇科诊所,多以中药为主,其中一些药材还是她亲自采挖回来的。

  2007年8月5日下午,她与丈夫及一位朋友相约外出游玩。经过栖霞市桃村镇国路夼村时,3人商议到村里的生态旅游区游览。出于职业习惯,她下意识地边欣赏风景,边搜寻着中草药。

    “就在路边不远,有一棵1米多高开满蓝紫色小花的植物。我过去仔细一看,是一株雌性野山参。以前我曾挖到过。”她兴奋地大声招呼走在前面的丈夫。

  因为没带专业工具,3人用手、螺丝刀进行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采挖,才将野山参挖出。之后,林秀民凭着以往采挖野山参的经验,在相隔不远处又找到一棵相对较小的雄性野山参。

    那株雌性野山参重有3.8公斤,参头有20多个,交互盘缠。她在为野山参脱干处理时,吃了一点掉落的参肉,结果4天不睡觉都不感到困。根据她的推断,按照100年分一个头,这株野山参的年岁有2000多岁。

  事后,为了验证自己的推断,林秀民找到烟台的专家鉴定,但并没有结果。随后,她又将野山参送到济南鉴别,现在还没结果。

    “千年野山参”引得很多人都前来观看,甚至有人出价千万购买,但被林秀民回绝了。在她看来,这不是一株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宝贝。

归属问题持续升温

  正当林秀民忙于接待前来看野山参的客人时,在野山参的挖出地国路夼村,村民谈论的话题也在升温。国路夼村部分居民的观点是:既然是我们村地里长的,那么就应该归我们村所有。

  “这是我们村的镇山之宝,怎么让外人挖走了?得要回来!”大多数村民都希望能收回这株从来没被人发现的“镇山之宝”。

  “其实开始我也觉得是谁挖到了就是谁的,谁让我们自己没发现呢!”一位孙姓妇女并不在意千年野山参的归属,但她说:“但这么值钱的东西,让外人从我们村挖走了,心里有点别扭!”

  国路夼村党支部书记常建富告诉记者,现在还不清楚林秀民挖出的东西是不是野山参,一旦真的是价值连城的野山参,那么村里将会通过法律,对野山参的归属讨个说法。

偶然所得,归谁

  对大多数支持林秀民的人来说,铁的论据就是来自民间的传统:野生药材本天生,谁采到就归谁。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点,尤其是对于珍稀动植物资源来说,也是非常危险的。”对此事一直关注的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富国,对单纯依据民间传统来判定归属的做法并不赞同。他说,作为知名的药材,人参在1984年我国正式公布的第一批《珍贵濒危保护植物名录》中就被列为一级保护植物。

  根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穴下简称《条例》?雪及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人参被列为二级保护野生药材。对其采集必须持有采药证和采伐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同时,山东省规定,对国家二级野生药材采猎,必须持有合法证件。

  “更何况,这株野山参的采挖地点是位于国路夼村的生态旅游区内。”高富国说,根据山东省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也对此进行了限制。

  “如果林秀民所挖到的确实为野山参,那么在确定所有权之前,她擅自采挖已经违法了”高富国律师称。

  中国法学会会员、网络知名法律人王学堂并不认同将林秀民的这种采挖行为纳入到法律范畴内,“偶然发现物,好比拾得物,即使有主,那么拾到人占留的话也只是道德问题”

  “其实,当事双方在野山参所有权上的争议,《物权法》已有了一点定义。”高富国说。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个想法不对。”王学堂说,“《物权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并无问题,但对于林秀民所挖的野山参并不适用。” 他解释说,政府立法目的是在保障公民权益,而非在一件偶然发现物上与民争利。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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