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中的“冷漠罪”

时间:2011-12-28 22:10来源:读友报 作者:轶名 点击: 载入中...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以及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打上了不可磨灭的烙印。然而自古至今,也有一些人,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却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如今更是屡见不鲜。现今法律,无法将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人们只能在道义上对他们进行谴责。但在唐代,这些冷漠的旁观者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

  《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若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

  编后语:

  看完唐朝的“冷漠罪”,不由想起近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320国道路口的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撞倒一名老人后犹豫再三,最终选择了逃逸。事发前后,周围不停地有机动车辆经过,但没有人停下来阻止肇事司机离开,也没有人救助老人。对于他们的冷漠,除了道德上的谴责,法律还要袖手旁观到何时?希望能给我们有所启示和感悟。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1907年,风雨飘摇中的选择
  • 渡河战役中的小红军经历过怎样的青春
  • 潜伏在男人堆中的唐代女将军
  • 薛涛:发明家的红颜知己生涯
  • 唐代官员旷工要坐牢
  • 中国先秦时就有“不孝”罪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