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愤而杀人 武松如今也能免一死

时间:2013-11-25 10:50来源:法治人生 作者:唐育萍 点击: 载入中...

武松

 

  四大名着之一的《水浒传》里有很多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其中就包括了打虎英雄武松斗杀西门庆一案。此案若发生在今天,武松等人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呢?

 


  武松斗杀西门庆案  哥哥被害官府不理  武松杀人报仇雪恨

 


  如花似玉的潘金莲嫁给了身材短矮的武大,不久就与西门庆勾搭成奸。在王婆的鼓动下,西门庆和潘金莲用砒霜毒死了武大。觉得哥哥死得蹊跷的武松为兄报仇上阳谷县县衙门告西门庆与潘金莲因为奸情杀人,知县收了西门庆的贿赂,以武松提供的证据不足借口敷衍他。武松见官府不给主持公道,就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为兄报仇雪恨。知县见事已至此就不敢再搪塞,当即升堂审理。由于此案涉及武大、潘金莲和西门庆三条人命,知县无权作出判决,就写了一份公文。派人把武松和王婆等涉案人员押到东平府申请发落。东平府尹把要上报给提点刑狱司的卷宗改轻了,还去找刑部的熟人帮忙,就是想为武松开脱罪责,争取减轻处罚。最终,武松免于一死。被脊杖四十,刺配两千里以外。

 

 

  如今因为义愤杀人属"情节较轻"

 


  而若依据现在的法律,武松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都是处于故意。所以犯了故意杀人罪。但对武松一般是不会处以死刑的,因为他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较轻".所谓"情节较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义愤杀人、大义灭亲、防卫过当、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等。武松是出于义愤而杀人,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况,依据《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古案今审·王婆

 

  当时依宋律应绞死  结果凌迟处死

 


  当时将王婆凌迟(千刀万剐)处死。大概是考虑到王婆罪行恶劣。用这种执行方法更能显示法律的严惩不贷,也更能平民愤。

 

 

  如今构成故意杀人罪  也有可能处以死刑

 


  若依现在的法律,王婆与西门庆和潘金莲三人一起策划并实施了毒杀武大的行为,是共同犯罪。


  西门庆和潘金莲已死,不能再追究他们的罪责,但王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没有凌迟之刑,死刑的执行方式是枪决或注射。

 

 

  古案今审·知县和府尹

 

  当时为武松减轻罪行  知县府尹均犯罪

 


  知县和府尹为使武松获轻判而私自修改案卷,按宋律。他们是犯了"官司出入罪",也就是将有罪的人判为无罪,或者将重罪判为轻罪。武松的情况就是将重罪判为轻罪。


  依当时法律,应以重罪和轻罪的刑罚差额来处罚知县和府尹。所谓刑罚差额,举例而言,有期徒刑一年半与有期徒刑一年的差额是半年,又如流刑与徒刑(流刑重于徒刑)的差额在当时规定为有期徒刑一年。

 

 

  如今私自修改案卷  为徇私枉法罪

 


  知县和府尹为使武松获轻判而私自修改案卷,若在今天,他们都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古案今审·审判程序

 

  当时法行政机关合一  死刑案经三级审理

 


  在宋代,死刑案件要经过县、府和提点刑狱司三级司法机关的审理才能定案。古代的地方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履行侦查案情、提起公诉和作出裁判的职能。所以,审理此案的知县、府尹无不是身兼多职。


  有案件发生时,是由基层司法机关即县衙先行立案审理。县衙对于徒刑、流刑和死刑案件无权作出判决,其在调查案情、提出初步意见后,将案件报给上一级审判机关府处理。


  府作为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级,可以判决徒刑以上的案件,只是对死刑案件无最后决定权,在调查、审理后还得继续上报给提点刑狱司最后作出判决。

 

 

  如今公检法各司其职  最多二审就能结案

 


  与古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一不同,现在不但两者分开而且司法职能也是由公检法三个机关分担,各司其职。


  刑事案件必须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完成后公安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之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武松一案的处理流程依今法应如此。


  今天的审判制度是四级两审制,案件最多经过一审和二审就结案。普通的刑事案件是由县法院进行一审,但死刑案件比较特殊,《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府)。


  武松和王婆都涉嫌杀人,可能被判死刑,所以此案的审判程序应该是:首先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作出判决后,如果十天内没有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则案件要到高级人民法院(相当于提点刑狱司)进行二审。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了。


  判决生效后,对武松的刑法须立即执行,对王婆却还不能立即执行死刑,因为死刑判决都必须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核准了才能执行。

 

 

  武松案在宋代的审判程序  有死刑案件发生,县衙先立案审理

 


  县衙无权对死刑案作出判决,在调查案情、提出初步意见后,将案件上报给上一级审判机关府(相当于现在的中级人民法院)


  府对死刑案无最后决定权,调查、审理后继续上报给提点刑狱司(相当于现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提点刑狱司作出判决。

 

 

  此案若在现在的审判程序  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之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

 

 

  由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十天内武松若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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