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此之前,我国的婚姻关系都是以传统风俗为根据的。婚书就是其中一种。
婚书,是旧时由男女双方家长为子女婚姻签订的文书。在封建社会,婚姻由父母包办,由男方备具聘礼,写成婚书送女方。女方接到男方的婚书后,同意者法律称之为“许嫁女已报婚书”.女方一经同意而事后悔婚约,要杖六十,而男方自悔则不治罪,但不追回聘礼。婚书内容须写明聘财、主婚人、媒人并分别画押。婚书红纸书写,背面大书合同字样,男女两家各执一纸。
点评
本案发生在民国七年,也就是1918年。当时还没有颁布民国民法典,仅仅是适用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部分,加上大理院的一些判例和解释例,勉强处理民事纠纷。其中对于婚姻关系的规定与清朝颇多类似,但是也有所发挥,对于婚姻成立的要件基本遵守传统中国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矩。婚姻成立需要有婚书,也就是媒人书写的书面文件,这个文件可以报官府备案,也可以自己带着。没有婚书的话,就要有聘礼,也能确定婚姻关系。
本案中,万魏氏与万兴孔结婚后,自行离家出走,十年后被万兴孔找到,随即向上海地方审判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自己同居。不过,万魏氏辩称自己与万兴孔并没有合法结婚,自然不存在履行同居义务的问题。上海地方审判厅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万魏氏自称与万兴孔不是夫妻的理由并不充分,其供称所言存在前后矛盾。而万兴孔则拿出婚书证明自己与万魏氏的夫妻关系,法院认为婚书真实性可信。据此判令万魏氏应当与万兴孔同居。这一看起来没有问题的判决,因为万魏氏的上诉,竟然在江苏高等审判厅被改判了。
江苏高等审判厅认为,虽然万兴孔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万魏氏与自己同居,但是这并不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两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一旦夫妻关系确定了,那么万魏氏就应当跟万兴孔回家,至于回家后是否与其同居是另一个法律问题。所以,江苏高等审判厅经过法庭审理,再一次证明了万魏氏证词的矛盾之处,也证明了万兴孔提供的婚书的真实性,从而明确了两人的夫妻关系。
从这起案件的裁判来看,妻子离家出走了,法院判决丈夫将妻子领回家。说明民国初期法律变革肇始阶段,妇女的地位虽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婚姻法律仍然具有强烈的传统色彩,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仍然处于从属的地位。中国家庭中妇女的独立要等到民国民法典制定后才在制度上逐步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