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治理城市管理中“黑车”顽疾的专项规定

时间:2014-12-22 16:00来源:大西北网-西海都市报 作者:吴亚春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2月22日讯 “黑车”的出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危及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疾,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更好地管理“黑车”,西宁市制定《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9日,《办法(草案)》已通过西宁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近年来,西宁市非法客运现象存在一定程度的蔓延趋势,打车难、出租车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不高,整治形势较为严峻,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车辆非法客运的整治工作,并多次做出工作部署,坚决遏制“黑车”蔓延的势头。近四年来,共查处“黑车”1277辆,但“黑车”治理难度大,查处工作中面临的取证难、处罚难等法律问题急需出台政府规章来解决。《办法(草案)》紧密针对当前非法客运的特点,对查处对象、证据采集、处罚措施、车辆处理、信息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实施后,将成为西宁市查处非法客运的重要法律依据。

《办法(草案)》共22条。分别对车辆非法客运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禁止规定、监督检查、违法记录档案、证据采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了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及其管理。第三条明确了非法客运的概念,“本办法所称非法客运,即‘黑车’是指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据了解,实践中,西宁市每年查获的非法客运车辆中,除了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外,还出现了假冒出租汽车、退出客运市场的出租汽车,在车站等公共场所公开招徕乘客的现象也很普遍。为了规范上述行为,《办法(草案)》第七条至第十条对车辆非法客运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凡是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都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禁止其他车辆喷涂出租车专用的车身颜色、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志和设施假冒成客运出租汽车;退出客运市场的出租汽车,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志和设施;还规定了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人员不得招徕乘客。

取证难一直是查处“黑车”过程中的难点之一。对此,《办法》也做了规定。解决取证难也是《办法(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往执法中,对于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比较单一,尤其是非法客运属于“一对一”经营模式,需要取得“黑车”驾驶员与乘客交易的直接证据;在乘客不愿作证的情况下,获取直接交易证据十分困难。因此,针对非法客运的具体特征,在没有直接交易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监控探头或者其他方式摄录的录像、执法人员现场记录、现场第三方的证言等间接证据,如果足够充分,并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中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同时也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和地方立法的权限,《办法(草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上位法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被查获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再次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外,《办法(草案)》还对案件移送、妨碍公务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http://xibei.ifeng.com/qh/detail_2014_12/22/3317963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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