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这是我省在2015年已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再次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委、省政府决定再次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自今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在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将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同时,在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0.1%。降低费率的时间均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同时,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近年来,我省采取多项措施,不断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努力帮助企业降低成本。2015年,通过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企业减少社保缴费支出2.55亿元;通过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全省1041户企业享受补贴2.07亿元,累计为全省各类企业减少社保缴费支出4.62亿元。此次,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预计两年内可减轻企业成本7.3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