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西安揭牌 配备主审法官12名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西安航天基地挂牌,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法院副院长张述元任第六巡回法庭庭长。
最高法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实现全覆盖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陕西省委书记娄勤俭在位于西安航天基地的第六巡回法庭办公楼前共同揭牌。随后,张述元带领所有主审法官面对国旗宣誓。
去年1月,最高法先后在深圳和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截至今年11月底,两个巡回法庭共收案4445件,结案3948件,接待来访7.2万人次,基本实现了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初衷。
今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在重庆、西安、南京、郑州增设巡回法庭。此次增设后,最高法巡回法庭增加到6个,分布于华南、东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地区,巡回法庭管辖的省区市扩大到26个。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法本部直接受理。
最高法增设四个巡回法庭,完成了巡回法庭在全国的总体布局。
“六巡”12名主审法官均来自最高法
去年初设立的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庭长分别为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和胡云腾。今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为南京第三巡回法庭庭长、副院长景汉朝为郑州第四巡回法庭庭长、副院长李少平为重庆第五巡回法庭庭长,西安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则由最高法院副院长张述元担任。资料显示,60岁的张述元是山东梁山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
据华商报记者了解,各巡回法庭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1名,主审法官9名。为每位庭领导、主审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各1名,另设综合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工作人员数名。除新设四个巡回法庭庭长均由最高法院副院长兼任外,副庭长也是从机关现任庭局级干部中选派,巡回法庭在编人员控制在50人以内,今后,根据案件受理范围和数量的变化进行调整。
张述元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六巡”两位副庭长分别是在最高法工作26年多的刑五庭副庭长张明和在最高法工作19年多的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此外,从最高法现任法官中选任了9名主审法官到六巡工作。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的平均年龄 47岁,具有博士学位的6人,具有硕士学位的6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在行政管理上,只设立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两个内设机构。
探索符合本辖区特点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张述元说,“六巡”将借鉴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审判权运行、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方面的有益经验,继续实行审判团队扁平化管理,深入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庭长、副庭长将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除自己承办案件担任审判长外,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规定。合议庭随机组成,不设固定合议庭。同时,根据巡回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特点,积极探索符合本辖区特点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推进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
疑问1 巡回法庭地点怎么选的?
增设的四个巡回法庭,综合考虑了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以及传统地理区域划分因素,结合近年来最高法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实际情况。
对于为何选择在江苏、河南、重庆和陕西设立巡回法庭,最高法政治部主任徐家新说,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越来越迫切。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地域辽阔,距离北京地理位置较远,交通相对不便。在这两个地区设立巡回法庭,将极大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更加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较高,人口密集,是我国经济发达区域,也是“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核心区域,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在该区域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发挥最高审判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华中地区距离北京较近,交通便利,人口数量较多,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尤其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多年来河南等地信访压力较大,在该区域设立巡回法庭,能够做到审判力量下沉,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当地和萌芽状态。
疑问2 巡回法庭受理哪些案件?
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张述元介绍,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巡回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审理或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法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最高法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巡回法庭对于已受理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本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