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鼓励扶持民办校车专营公司

时间:2013-05-27 22:24来源:鑫报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成立校车专营公司
 
  大西北网5月28日讯  据鑫报报道:    日前,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县区政府、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各自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根据要求,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成立校车专营公司
 
  按照《细则》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要将校车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同时应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为学生乘车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校车运营经费长效分担机制,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建立以运输经营企业为主体的公共客运模式和专业校车公司模式,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同时制定校车发展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成立校车专营公司。
 
  校车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据悉,《细则》还明确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职责,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对接送小学低年级的车辆,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同时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校车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同时,未依照《细则》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社会车辆不避让校车罚款200
 
  《细则》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按照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细则》对校车驾驶人运载学生予以了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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