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3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提出,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用途。
依据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固定站址的无线电台(站)符合电磁环境要求等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执照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站)地址、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核定项目的;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用户造成有害干扰时,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没收 设备、没收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无线电台执照。而擅自为他人设置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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