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涉企乱收费行为被曝光!(水电气暖领域)

时间:2021-12-24 14:0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新华社 点击: 载入中...
  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是城市发展运行的重要基础保障,一头连着企业生存发展,一头连着社会民生冷暖。国办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今年3月1日起取消一批收费项目,规范企业收费行为。为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全国范围开展专项治理,聚焦水电气暖领域政策要求不予落实、落实政策“变通走样”、没有政策“自立名目”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贵州、新疆等地,勇于担当,集中精干力量完成检查任务,查处的6起典型案例执法成效显著、示范作用突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借鉴经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水电气暖企业要加强自查,树立红线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一、对政策要求不予落实
  
  一些水电气暖企业仍然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影响用户获得感。
  
  案例1: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案
  
  当事人2021年3月至6月,在政策明确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情况下,仍然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共计6778元。2018年1月1日以来,对部分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8用户的水价按同期“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水价执行,执行水价类别错误,共计多收取费用5.2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和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88万元。
  
  案例2:黑龙江省漠河市华鹏供热有限公司违规收取供热入网费案
  
  当事人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在未取得政府定价(省级定价权限)的情况下,向两家新入网的供热用户收取供热接口入网费,违规收取费用共计6.0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5万元。
  
  二、落实政策“变通走样”
  
  水电气暖企业多属城市公用事业,往往具有一定优势地位,落实政策“变通走样”问题多发。一些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买强卖,在用户报装过程中强制安装设施、提供服务,借机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用户多敢怒不敢言,往往选择“花钱买平安”。一些企业超过定价标准收取费用,用户为满足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别无选择,只能“忍气吞声”。
  
  案例3:内蒙古多伦诺尔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安装并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当事人在为用户办理水表计量装置报装手续时,在未事先公示告知安装信息和作用的情况下,强制安装锁闭阀、止回阀,并向用户收取不合理费用,且锁闭阀、止回阀均为企业管理所用。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以35元/个的价格安装销售锁闭阀3384个,以35元/个的价格安装销售止回阀3101个,以50元/个的价格安装销售锁闭阀212个,以50元/个的价格安装销售止回阀217个,共计销售24.8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令当事人退还全部多收价款8.39万元,处以罚款12.58万元。
  
  案例4:新疆和田之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案
  
  当事人2012年开发建设和田之玉花园小区(属高层住宅),2016年4月至2021年3月,在交房时按照3600元/户的标准向购买人收取了天然气初装费,共向144户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合计51.84万元。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和田地区天然气入户费标准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14〕44号)规定:高层住宅天然气入户费标准为2200元/户。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违反了该文件规定,每户多收1400元,共计多收天然气入户费20.1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20.16万元,处以罚款8万元。
  
  三、没有政策“自立名目”乱收费
  
  一些企业为规避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有关政策的风险,选择自立名目收费,但其“名目”属于原服务内容的组成部分,甚至部分“名目”并无实质性服务内容,乱收费行为广受诟病。
  
  案例5:山东省青岛市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转供电环节加收费用案
  
  当事人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青岛市南区青岛中心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和转供电服务,转供电收费方式为向商户采用预付费、后付费的方式,自2019年11月以来,执行固定电价标准0.9203元/千瓦时(其中2020年部分时段执行该价格的95折)。因承担了海边建筑物亮化工程,向有关运维单位收取电费,自2019年11月以来,执行固定电价标准为1.7元/千瓦时。当事人上述收费标准均高于当地政策规定的转供电价格,即当月平均价格/(1-12%最高损耗率),共计多收取转供电电费47.84万元。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7.84万元。
  
  案例6:山西省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自立项目加收取暖费用案
  
  当事人2018-2019年、2019-2020年2个采暖期,高于政府定价,向社区居委会及周边农村采暖用户以“维护费”名义加价收取供热费,每采暖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应收13.2元,实际收取13.95元,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应收17.6元,实际收取18.6元,多收价款共计97.8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7.85万元。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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