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说明
老年人离婚再婚子女亲属不得干涉
大西北网9月22日讯 60岁以上老人可免费乘公交车、老年人离婚再婚后家庭生活赡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不得因老人再婚而强行分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举报。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针对一些遭受虐待的老年人不能依法维权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据了解,200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10%,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省份。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424万人。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老年人因赡养、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等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部门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了修改,新《条例(草案)》包括总则、家庭赡养和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宜居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政策解读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同时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层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督促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
老年人离婚再婚 赡养人及亲属不得干涉
《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应当对老年人在精神上给予关心,满足老年人精神和文化方面的合理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并利用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书面约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扣留老年人的证件。赡养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赡养人要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60岁以上老人 可免费乘坐公交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合老年人需求的生活、文化、体育、医疗、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通过购买服务、正常扶持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多种便捷服务。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等有效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园、风景区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体育场馆应当安排一定时间段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候车室、候机室、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总座(席)位不少于10%的“老幼病残孕”坐(席)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