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通报12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大西北网11月3日讯 11月2日,省纪委在甘肃廉政网通报12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嘉峪关市人社局原副主任科员王建功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2010年,王建功在嘉峪关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事宜时,伪造现金交款单,将甘肃同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21.6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挪作他用,部分用于非法活动。王建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敦煌市工信局经济运行办原主任徐清受贿问题。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徐清利用担任敦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办主任职务之便,在负责申报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关闭小企业中央补助资金项目时,先后多次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现金66155.5元,致使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及国家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69万元被虚报冒领。徐清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泽县房管局产权产籍监督管理所所长赵克兵行政慢作为乱作为问题。2015年7月,临泽县房管局产权产籍监督管理所所长赵克兵在办理房产证审批资料审查中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一群众办证过程历时55天,超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30个工作日和县房管局对外公开承诺的7个工作日时限;在办证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为买受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时,转嫁应由出卖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侵害买受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赵克兵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天祝县朵什乡龙沟村党支部书记张永坚滥用职权等问题。2013年,龙沟村在实施金家直沟上、下桥维修和修建工程时,张永坚未召开村“两委”会议和群众大会,也未与村“两委”班子成员商议,擅自做主将工程以8.5万元的价格承包给村民祁某某;2014年,在新建朵尕寨桥时,擅自做主将工程以5万元的价格承包给其子张某某;2013年,龙沟村在发放便携式太阳能一体机时,向村民收取费用4400元;擅自将二套便携式太阳能一体机送给项目实施范围之外人员(每套补助3000元);先后两次与部分村干部接受群众吃请。张永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清水县永清镇樊峡村党支部原书记马贵军挪用公款问题。2010年12月15日至2015年9月11日,马贵军担任永清镇樊峡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7000元用于个人购买汽车,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000元用于个人治病。马贵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泾川县党原乡高寨村违规报销村干部电话费及公款吃喝问题。2013年至2015年,泾川县党原乡高寨村违规报销村干部电话费5594元,支付接待费23496元。高寨村党总支书记朱小龙、党总支原书记朱正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委会主任赵天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华亭县工业园区纪家庄社区骗取社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冒领他人退耕还林补助款问题。2006年,纪家庄社区党支部书记朱文华、社区居委会主任李安平利用职务之便,将华亭县工业园区纪家庄社区郭家沟社5.4亩集体土地虚造在本社2名居民名下,骗取土地征地补偿款108000元;2007年至2014年,李安平及其妻冒领他人24.7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0990元,拟用于村集体支出。朱文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安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全部收缴社区集体账户。
镇原县殷家城乡白家川村套取整村推进扶贫项目机平农田补助资金问题。殷家城乡白家川村在2012年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机平农田中,虚报49户机平农田674亩,套取国家补助款共计26.96万元,用于村委会房屋修建、院落硬化、村级道路建设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崔玉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漳县马泉乡山庄村村委会主任邹建堂滥用职权问题。2015年5月,马泉乡山庄村委会主任邹建堂,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优亲厚友,将农村低保民主评议排名倒数第一的亲属高某某一家4口,确定为二类低保对象。邹建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西和县十里乡前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土地征收虚报面积问题。2013年1月,十天高速公路西和段十里乡前门村土地堪丈面积时,十里乡前门村支部书记陈招弟和村主任魏根对虚报土地面积32.06亩、坟墓8座,套取补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49567.00元。陈招弟、魏根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舟曲县东山乡计生办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问题。2012至2013年,舟曲县东山乡计生办伪造发放花名册,套取村级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报酬6.4万元,截留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报酬2.118万元,合计8.518万元,全部转存于乡计生办会计仇某某个人存折上,用作乡计生服务办公务开支。时任东山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罗耀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永靖县三塬镇原人大主席刘光清挪用公款问题。2011年,永靖县三塬镇向阳村11亩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征地补偿款362120元发放在向阳村计生专职副主任刘某某账户。2012年年初,刘光清按照镇上安排,负责管理刘某某名下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刘光清先后两次挪用191987.4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和朋友贷款。刘光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